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5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51號
- 聲請人
- 毅安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故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三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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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除字第3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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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 票│備│
│號│ │ │ │(新臺幣)│號 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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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94年12│102,200元 │EH2280│ │
│ │竹東分行黃進│竹東分行 │月21日│ │519 │ │
│ │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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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鍾佩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