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4號
- 聲請人
- 酩禾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 3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5年 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4號│├─┬───┬───────┬───┬────┬──┬─┤│編│發票人│付 款 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號│ │ │ │(新臺幣)│號碼│考│├─┼───┼───────┼───┼────┼──┼─┤│1│陳成勳│國泰世華商業銀│94年6 │24,700元│0075│ ││ │ │行新竹分行 │月10日│ │59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