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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楊數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4號

聲請人
酩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 3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5年 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4號│├─┬───┬───────┬───┬────┬──┬─┤│編│發票人│付 款 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號│ │ │ │(新臺幣)│號碼│考│├─┼───┼───────┼───┼────┼──┼─┤│1│陳成勳│國泰世華商業銀│94年6 │24,700元│0075│ ││ │ │行新竹分行 │月10日│ │597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數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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