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楊明箴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德成紙器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40號聲 請 人 德成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許麗汝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40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陳淦銘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95年1月31日 │8,500元 │Q二七三八四七 │ │ │ │ │社東南分社 │ │ │ │ │ │ │ │ │ │ │ │ │ ├──┼───────┼────────┼──────┼───────┼──────────┼────┤ │002 │沈重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5年1月10日 │4,410元 │BX0000000 │ │ │ │ │新竹分行 │ │ │ │ │ │ │ │ │ │ │ │ │ ├──┼───────┼────────┼──────┼───────┼──────────┼────┤ │003 │創鈦科技股份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5年1月17日 │15,750元 │AA0000000 │ │ │ │限公司 │營業部 │ │ │ │ │ │ │ │ │ │ │ │ │ ├──┼───────┼────────┼──────┼───────┼──────────┼────┤ │004 │復盛股份有限公│交通銀行科園分行│95年2月5日 │262,818元 │CS0000000 │ │ │ │司新竹科學園區│ │ │ │ │ │ │ │分行 │ │ │ │ │ │ ├──┼───────┼────────┼──────┼───────┼──────────┼────┤ │005 │千弘企業股份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4年12月31日│8,610元 │AA0000000 │ │ │ │限公司 │三姓橋分行 │ │ │ │ │ │ │ │ │ │ │ │ │ ├──┼───────┼────────┼──────┼───────┼──────────┼────┤ │006 │金永勁紙器有限│華南商業銀行新豐│94年12月28日│200,000元 │FC0000000 │ │ │ │公司 │分行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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