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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4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南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46號

聲請人
中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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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敦陽科技股份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5年1月31日 │814,940元           │HC0000000             │        │
│    │限公司梁修宗  │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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