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6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除字第469號

聲請人
竹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乙○○」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竹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