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李珮瑜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隴翎企業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78號聲 請 人 隴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朱苑禎 ┌──────────────────────────────────────────────────────┐ │附表: 95年度催字第7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吳友森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5年1月10日 │21,396元 │AA0000000 │ │ │ │ │新豐分行 │ │ │ │ │ ├──┼───────┼────────┼──────┼──────────┼───────────┼────┤ │002 │雅信鑄造股份有│中國農民銀行竹北│95年3月5日 │21,58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朱明豐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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