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32號聲 請 人 集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32號│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 票│備│ │號│ │ │ │(新臺幣)│號 碼│考│ ├─┼────────┼──────┼───┼────┼───┼─┤ │1 │集英資訊股份有限│建華商業銀行│95年3 │18,000元│A06517│ │ │ │公司乙○○ │新竹分行 │月5日 │ │6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