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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3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黃美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38號

聲請人
庚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故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八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八六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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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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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  票│備│
│號│            │          │    │(新臺幣)│號  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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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昇億企業有限│台灣中小企業│95年3 │44,142元  │AT0314│  │
│  │公司王展榮  │銀行竹東分行│月31日│          │135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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