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3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39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5年度催字第28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39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001 │楓喬實業股份有│芎林鄉農會 │95年4月5日 │4,887元 │FA0000000 │ ││ │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