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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51號

聲請人
和盈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龔柏萃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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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  票│備考│
│號│              │          │      │(新臺幣)│號  碼│    │
├─┼───────┼──────┼────┼────┼───┼──┤
│1 │長壽村國際股份│台新國際商業│94年7 月│4,725元 │EE6014│    │
│  │有限公司彭國龍│銀行南寮分行│10 日   │        │3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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