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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6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64號

聲請人
鴻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64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美商耐諾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4年11月17日│24,91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台灣分公│新竹分行        │            │              │                    │        │
│    │司            │                │            │              │                    │        │
├──┼───────┼────────┼──────┼───────┼──────────┼────┤
│002 │英屬維京群島積│中國農民銀行竹北│94年12月31日│22,525元      │0000000      │        │
│    │嘉半導體股份有│分行            │            │              │                    │        │
│    │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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