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6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64號
- 聲請人
- 鴻藍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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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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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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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美商耐諾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4年11月17日│24,91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台灣分公│新竹分行 │ │ │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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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英屬維京群島積│中國農民銀行竹北│94年12月31日│22,525元 │0000000 │ │
│ │嘉半導體股份有│分行 │ │ │ │ │
│ │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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