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彭洪英
- 當事人蔡宏銘即祥宇工程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729號債 權 人 蔡宏銘即祥宇工程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謝煥龍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