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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3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謝永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9322號

債權人
太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茂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得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按所補正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茂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無公司名稱變更登記非晁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變更後之公司)。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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