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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1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彭洪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143號

債權人
吉利豐瀝青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弄3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玉誠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民事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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