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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14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1485號

債權人
德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印勤廣告有限公司、石亞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存證信函及租賃契約書影本,尚無法釋明對債務人有如聲請書上所載之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於民國96 年12月20日通知聲請人補正相關證明文件,並於96年12月28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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