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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蔡孟芳

  • 當事人
    仟聖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472號聲 請 人 仟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失竊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 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新竹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進楷 ┌──────────────────────────────────────────────────────┐ │附表: 96年度催字第47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達昇創意廣告謝│彰化商業銀行竹東│96年5月31日 │39,956元 │CN0000000 │ │ │ │陽貴 │分行 │ │ │ │ │ └──┴───────┴────────┴──────┴──────────┴───────────┴────┘ 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毋庸登載報紙)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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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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