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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聖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即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九十六年度勞訴字第一一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就上訴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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