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9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1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廢棄有關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超過1,509,827元部分,因其性質屬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46,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政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