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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陳順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3號

原告
隆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告
元盛豐氣壓油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曾向本院聲請92年執全字第156號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原告於新竹縣湖口工地執行鑽孔工程之全油壓高揚程鑽機,並將機器移至被告公司保管,致原告無法再執行原告向台灣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之台鐵湖口段鑽孔工程業務,遭台灣探勘公司終止契約,並將後續鑽孔工程轉包予第三人,原告因此損失數百萬營收,此外,被告亦向同業及業界散播,一再指稱原告侵害其專利權,如業界將工程發包原告,即一併出告訴,致原告業務一落千丈,營收驟降一半之業績,損失千萬元以上等情。經查,本件被告聲請本院執行假扣押程序,業經本院以92年度執全字第156號受理,固於92年3月10日在新竹縣湖口鄉湖口村後山工地執行查封原告所有之全油壓高揚程鑽機壹台,並於查封當時即交由被告保管,其保管地點為桃園縣蘆竹鄉○○路○段17巷11之3 號,原告旋於同年月12日提供足額擔保並聲請撤銷假扣押程序,本院即於同年月13日發函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並將查封標的即前開機器逕發原告,此業據本院調閱該假扣押執行卷證查核無訛;另據原告提出之證物三僅足證明其與台灣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訂有工程合約書,其機器執行假扣押查封後3至4日內即已發還原告公司,目前機器亦非在本院轄區,於原證三之合約書條款亦無從得知有否因假扣押查封而致終止契約致原告受損之情事,則原告所稱其因被告實施假扣押、查封機器等不當侵害原告權利所在地係在本院轄區乙節,非無可議。又本件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在地係宜蘭縣蘇澳鎮,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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