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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70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701號

聲請人
中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2樓

            2樓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釋明聲請標的數額(聲請狀所載與本票總和不符)。

新竹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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