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70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701號

聲請人
中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2樓
2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叁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新竹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6年度票字第1701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本  票  號  碼│年利率│備 考 │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94年12月14日  │15,000元      │15,000元        │94年12月31日│94年12月31日        │NO-257181     │6     │      │
├──┼───────┼───────┼────────┼──────┼──────────┼───────┼───┼───┤
│002 │94年12月14日  │50,000元      │50,000元        │94年12月31日│94年12月31日        │NO-257178     │6     │      │
├──┼───────┼───────┼────────┼──────┼──────────┼───────┼───┼───┤
│003 │94年12月14日  │56,000元      │56,000元        │94年1月20日 │94年1月20日         │NO-257180     │6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