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3號
- 聲請人
- 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精英鐳射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樓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乙○○
55-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玖萬貳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3月11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92,100元,到期日為民國95年11月11日,付款地為新竹縣竹北市○○路340之57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8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彭政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