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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
    謝永昌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
  • 被告
    甲○○即和益企業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54號聲 請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即和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貳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新竹簡易庭法 官 謝永昌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鄭敏郎 ┌─────────────────────────────────────────────────────────────┐ │附表: 96年度票字第854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本 票 號 碼│年利率│備 考 │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95年1月3日 │2,000,000元 │1,144,781元 │96年4月16日 │96年4月16日 │ 未 載 │6 │ │ ├──┼───────┼───────┼────────┼──────┼──────────┼───────┼───┼───┤ │002 │95年1月3日 │2,000,000元 │1,144,781元 │96年4月16日 │96年4月16日 │ 未 載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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