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7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麒駿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玖萬叁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10月1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93,821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95年10月31日,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彭政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