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勞簡字第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勞簡字第3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苗繼業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世敏律師
- 被告
- 飛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游開雄律師
戴瑞玉
謝廷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勞簡字第3號
戴瑞玉
謝廷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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