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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建簡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建簡字第3號

原告
華園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萬順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8376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3,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家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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