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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聲字第121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簡聲字第121號

聲請人
汎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謝淑吟即益連工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始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本院96年度執字第3614號給付貨款事件中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然聲請人業已具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在案,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於異議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院96年度執字第3614號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96年度竹簡第393號),惟聲請人已於民國96年6月13日撤回起訴在案,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訛。是本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核與首開規定要件不符,自非有理,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聲字第12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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