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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聲字第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簡聲字第5號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南洲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竹簡字第88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 50,500 │ │├─────────┼───────────────┼──────────────────┤│ 合 計 │ 50,500 │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龔柏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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