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調字第14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簡調字第149號

聲請人
統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一、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3,672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家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調…」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