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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172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李珮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簡字第172號

原告
甲○○
被告
加裕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扣押薪津部份,認有再予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8月28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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