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17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簡字第172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加裕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扣押薪津部份,認有再予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8月28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簡字第17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就扣押薪津部份,認有再予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8月28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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