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聲字第1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聲字第18號
- 聲請人
-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凌康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12號
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7日所為之95年度票字第2335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凌康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喬公蔚」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凌康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彭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