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聲字第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聲字第5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南洲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3日所為之95年促字第16321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主文欄中關於「一、……,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一、……,按本行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民事庭法 官 彭政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