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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36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告
周彬楠即大排檔小吃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拉利大排檔小吃店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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