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5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52號
- 原告
- 馬來西亞商康法股份有限公司(Camfil Farr Malaysia Sdn BInjah法定代理人 甲○○(TengInjah代 理 人 江孟貞律師代 理 人 孫煜輝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美金叁萬叁仟肆佰零玖元陸角,依案件繫屬日(支付命令聲請日96年9月4日)之台灣銀行美金外匯現金賣出價格:1美金兌換33.227元新台幣計算,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零壹佰零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零捌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