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王銘勇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元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68號原 告 元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08號案裁定移轉本院管轄,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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