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6號
- 聲請人
- 廣冠建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3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之3
- 相對人
- 長春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係指當事人因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以外,與不動產有關事項涉訟者而言,即有關不動產債權之訴訟,亦即係以不動產為標的物之債權契約涉訟者,如因租賃或買賣不動產之訴,本於不動產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不動產相鄰關係之訴等皆屬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因本件相對人係主張聲請人委託其銷售房屋,允諾給付其仲介報酬,嗣相對人為聲請人覓得買主,聲請人竟私自與買主訂立買賣契約,而拒付仲介報酬予相對人,乃訴請聲請人給付仲介報酬,而因相對人所提之本件上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由聲請人即被告之主營業所之所在地法院管轄,而聲請人之營業所所在地位於台北縣永和市○○路○段二二八號十樓之三,是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並無管轄權,爰聲請本院將本件裁定移轉至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等語,並提出聲請人公司之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表一份為證。
三、查,本件相對人即原告係起訴主張其有受聲請人即被告之委託,為聲請人仲介成立聲請人所有、位於新竹縣竹東鎮之不動產之買賣,然聲請人卻於事後拒付仲介報酬,爰依仲介契約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仲介報酬之情,已據調取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是相對人既係主張其與聲請人之間,就聲請人所有、位於新竹縣竹東鎮之不動產之銷售,成立委託銷售買賣之仲介契約關係,並據該仲介契約關係訴請聲請人給付仲介報酬,則揆諸首開之規定及說明,相對人所提起之本件訴訟,乃係屬前述之有關不動產債權之訴訟,亦即係以不動產為標的物之債權契約涉訟者,是該不動產所在地(新竹縣竹東地區)之本院,自得為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尚有管轄權,聲請人即被告聲請移轉管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