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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6號

聲請人
廣冠建設有限公司
即被告
3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之3
相對人
長春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係指當事人因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以外,與不動產有關事項涉訟者而言,即有關不動產債權之訴訟,亦即係以不動產為標的物之債權契約涉訟者,如因租賃或買賣不動產之訴,本於不動產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不動產相鄰關係之訴等皆屬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因本件相對人係主張聲請人委託其銷售房屋,允諾給付其仲介報酬,嗣相對人為聲請人覓得買主,聲請人竟私自與買主訂立買賣契約,而拒付仲介報酬予相對人,乃訴請聲請人給付仲介報酬,而因相對人所提之本件上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由聲請人即被告之主營業所之所在地法院管轄,而聲請人之營業所所在地位於台北縣永和市○○路○段二二八號十樓之三,是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並無管轄權,爰聲請本院將本件裁定移轉至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等語,並提出聲請人公司之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表一份為證。

三、查,本件相對人即原告係起訴主張其有受聲請人即被告之委託,為聲請人仲介成立聲請人所有、位於新竹縣竹東鎮之不動產之買賣,然聲請人卻於事後拒付仲介報酬,爰依仲介契約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仲介報酬之情,已據調取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是相對人既係主張其與聲請人之間,就聲請人所有、位於新竹縣竹東鎮之不動產之銷售,成立委託銷售買賣之仲介契約關係,並據該仲介契約關係訴請聲請人給付仲介報酬,則揆諸首開之規定及說明,相對人所提起之本件訴訟,乃係屬前述之有關不動產債權之訴訟,亦即係以不動產為標的物之債權契約涉訟者,是該不動產所在地(新竹縣竹東地區)之本院,自得為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尚有管轄權,聲請人即被告聲請移轉管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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