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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0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聯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德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280號給付報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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