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75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兼
- 送達代收人
- 丁○○
- 被告
- 頡億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丙○○
- 被告
- 人
- 被告
- 71巷
- 被告
- 乙○○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壹拾壹萬叁仟壹佰玖拾玖元,並自民國96年1月10日起至96年2月11 日止」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壹拾壹萬叁仟壹佰玖拾玖元,並自民國96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