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2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27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墾丁海育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址係設在屏東縣恆春鎮○○路8-6號,且依原告起訴之侵權行為地亦在屏東縣恆春鎮,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