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2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中華純淨水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訴之聲明中違約金部份尚有不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六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原告訴之聲明中違約金部份尚有不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六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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