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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重智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智字第3號

原告
聚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立昌
訴訟代理人
李貴敏律師
複代理人
單寶荃
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訴訟代理人
焦子奇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
被告
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際遠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鈺珊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耀琳律師
複代理人
王莉維
訴訟代理人
蔡友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技術審查官簡信裕於本院九十六年度重智字第三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理兩造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經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簡信裕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98年2 月13日智院真技字第0980000081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於本院96年度重智字第3 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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