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 上訴人
- 捷耀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優網通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6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8,0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0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