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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上訴人
捷耀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優網通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6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8,0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0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就上訴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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