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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上訴人
優網通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捷耀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062 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此項裁定已於98年6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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