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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4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49號

聲請人
岫林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2號3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
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3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33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永榮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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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新臺幣) │           │        │
├──┼───────┼────────┼──────┼──────┼──────┼────┤
│001 │宏卉光電科技股│華南商業銀行竹北│95年11月10日│ 350,217元  │ SC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黃士│分行            │            │            │            │        │
│    │恭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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