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王佳惠
- 法定代理人乙○○
- 當事人銅門企業有限公司、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67號聲 請 人 銅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6年度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淑瑜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6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北聯興企業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5年11月15日│14,302元 │AQ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湖口分行 │ │ │ │ │ ├──┼───────┼────────┼──────┼──────────┼───────────┼────┤ │002 │北聯興企業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5年10月15日│11,103元 │AQ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湖口分行 │ │ │ │ │ ├──┼───────┼────────┼──────┼──────────┼───────────┼────┤ │003 │北聯興企業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5年8月15日 │12,690元 │AQ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湖口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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