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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3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37號

聲請人
弘源電器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
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永榮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4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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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新臺幣) │           │        │
├──┼───────┼────────┼──────┼──────┼──────┼────┤
│001 │弘源電器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5年12月23日│ 19,667元   │ AA0000000  │        │
│    │司甲○○      │北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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