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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黃美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26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故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8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86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
│附表:股票                                                 96年度除字第526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九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 │      │  1   │ 1000 │      │
├──┼──────────┼────────┼───┼───┼───┼───┤
│002 │九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 │      │  1   │ 3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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