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6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62號
- 聲請人
- 晶鑽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1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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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5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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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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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隆玻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96年4月30日 │2,250元 │0000000 │ │
│ │ │竹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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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宸圓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湖口│96年4月25日 │11,319元 │0000000 │ │
│ │司潘善田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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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嘉呈興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6年3月5日 │4,148元 │0000000 │ │
│ │限公司周育安 │湖口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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