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0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08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
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6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67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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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7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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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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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冠全食品行張溫│玉山商業銀行新竹│96年7月15日 │ 22,618元 │ AL0000000 │ │
│ │賢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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