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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0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謝永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078號

債權人
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金額與附表不同。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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